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以下簡稱《決定》)和有關要求,現就我會取消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的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月28日《決定》發布之日起,中國證監會取消3項行政審批項目(見附屬檔案)。 二、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不再受理當事人依據已取消行政審批項目提起的有關申請。 三、與被取消行政審批項目有關的後續管理方式和銜接工作,中國證監會將專門發布通知。 四、中國證監會將著手清理與被取消行政審批項目有關的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清理結果將對外公布。 五、有關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後,中國證監會將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通過制定管理規範和標準,完善監管手段,加大事中檢查、事後稽查處罰力度等措施,進一步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和有關業務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附屬檔案:中國證監會取消行政審批項目目錄(3項)
證 監 會
2014年2月21日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備 注 |
1 | 證券公司借入次級債審批 |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 | |
2 | 境外期貨業務持證企業年度外匯風險敞口核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3 | 證券公司專項投資審批 |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2號) | 取消該項業務,審批相應取消 |